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854號
原 告 潘怡珍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威德數位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
僱傭關係
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349,976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
第77條之27等規定提高徵收後之標準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3,75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
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
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佳瑩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靖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