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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中補字第 18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中補字第1891號 原   告 來來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錦 訴訟代理人 林郁邦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張展榕發支付   命令(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911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 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 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7,109元,依民事訴  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已繳納  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,原告應於收受  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   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   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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