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894號
原 告 昇原塑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清峯
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楊美貞發
支付命令
(101年度司促字第35552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
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50,667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13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
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3,860元,扣除前
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,3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
3,360元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許石慶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