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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中補字第 18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押租金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中補字第1894號 原   告 昇原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峯 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,曾聲請被告楊美貞發支付命令 (101年度司促字第35552號)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50,667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860元,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,3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3,36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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