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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中補字第 19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中補字第1931號 原   告 華太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素標 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寰奇機電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(101年度司促字第35005號)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48,400元,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50元 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50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1,05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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