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931號
原 告 華太機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湯素標
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寰奇機電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(101年度司促字第35005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
對該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48,400元,依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
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550元
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5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
日內補繳1,050元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許石慶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