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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中補字第 19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中補字第1984號 原   告 尹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立德 原告與被告信鋐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(下同)000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。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繳納193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 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14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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