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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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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中補字第 20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中補字第2077號 原   告 泫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源和 代 理 人 葉雅蘭 代 理 人 廖常雄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祥鎮營造工程  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101年度司促字第33912號),惟  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  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  158,9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等規定   提高徵收後之標準,應繳裁判費1,66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  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16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  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   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   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林佳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靖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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