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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中補字第 21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中補字第2151號 原   告 昶勝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珮紾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俐君發支付   命令(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7356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 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 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,000元,依民事訴  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已繳納  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,原告應於收受  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   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   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11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美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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