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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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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中補字第 21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中補字第2164號 原   告 元創力品牌包裝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岳庭 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茶狀元茶葉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 )42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,0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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