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2164號
原 告 元創力品牌包裝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岳庭 住同上
上列原告與
被告茶狀元茶葉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報酬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
)42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,000元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
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許石慶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