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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中補字第 22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中補字第2244號 原   告 泳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述湧 原告與被告光勤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(下同)58,48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繳納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 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20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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