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31號
原 告 陳瑞煌
上列原告與
被告中部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補償金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92,03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
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張國華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