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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中補字第 3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中補字第367號 原   告 張鴻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智慧學苑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 下同)1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,000元,及補正被告大智慧學宛管理 委員會、集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、送達地址等資料,逾期不遵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美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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