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552號
原 告 謝儀潔
李維書
陳璧華
上列原告與
被告鼎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4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4,3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4,300元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許石慶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