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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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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中補字第 6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4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中補字第670號 原   告 金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遊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495,487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等規 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 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4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游文科 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4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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