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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中補字第 7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中補字第799號 原   告 聿磊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陳定福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曾聲請被告茱銘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(101年度司促字第10869號)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4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5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美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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