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799號
原 告 聿磊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
法定
代理人 陳定福
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茱銘有限公司發
支付
命令(101年度司促字第10869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
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4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13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
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500元,逾期不繳,即
駁
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世民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
書記官 陳美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