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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中補字第 8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第三人異議之訴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中補字第840號 原   告 厚鋼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 之2 法定代理人 邱麗芳 原告與被告洪進登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67,50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後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9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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