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840號
原 告 厚鋼實業有限公司
之2
法定
代理人 邱麗芳
原告與
被告洪進登間請求
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67,500
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
數標準後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9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第2項
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施慶鴻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