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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中補字第 8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中補字第863號 原   告 雅園新潮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嘉蓉 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律師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被告風華天生活事   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717   號)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  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  同)121,75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等   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,應繳裁判費1,330元,扣除前  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830元,原告應  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   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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