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863號
原 告 雅園新潮餐飲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嘉蓉
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
律師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風華天生活事
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(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717
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121,75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等
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,應繳
裁判費1,330元,扣除前
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830元,原告應
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
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施慶鴻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