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867號
原 告 一協茂鐵網有限公司
號
法定
代理人 蔡富池
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合維實業有限公司發
支
付命令(101年度司促字第6963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
該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20,28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
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2,4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
500元外,尚應補繳1,9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,930元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世民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美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