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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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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中補字第 8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中補字第867號 原   告 一協茂鐵網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號 法定代理人 蔡富池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合維實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(101年度司促字第6963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20,28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4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,尚應補繳1,9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,930元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美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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