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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中補字第 9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中補字第932號 原   告 旭煒機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冠萱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超王捷特股份  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211號),惟  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  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0   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   徵收額數標準後,應繳裁判費25,75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  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5,250元,原告應於收受  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   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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