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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中補字第 9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中補字第946號 原   告 王清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恩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95,439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,0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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