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946號
原 告 王清富
上列原告與
被告豐恩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
95,439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,000元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許石慶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