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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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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勞小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中勞小字第69號 原   告 周立軍 被   告 興世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新竹市○○路○○○號,有公司 查詢資料可稽,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管轄,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 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裁 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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