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中勞小字第69號
原 告 周立軍 住臺中市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
上列
抗告人與
相對人興世超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事
件,
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。查
本件應徵
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限抗告人
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抗告
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吳崇道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江美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