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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勞小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中勞小字第69號 原   告 周立軍  住臺中市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興世超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。查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限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抗告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美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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