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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勞小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中勞小字第71號 原   告 賴仁春 被   告 啓耀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燕珠 訴訟代理人 郭耀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12日下午2時30 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二、原告、被告之訴訟代理人均應自行到庭,不另通知。 三、原告應於102年9月1日前,陳報勞工個人退休專戶明細資料 (如無法提出明細資料,應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詢問雇主補提撥勞工退休金之方法)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榮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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