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中勞小字第71號
被 告 啓耀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燕珠
上列
上訴人即被告與被
上訴人即原告賴仁春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
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
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9,916元,
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,應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1,50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
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,500元
,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,即
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施慶鴻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