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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勞簡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中勞簡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京暉自動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特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賴鴻明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 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0,400元 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3條第1項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,140元,此未據上訴人繳 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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