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中勞簡字第66號
原 告 劉明華
訴訟
代理人 黃翎芳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上韋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傷害補償金等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308,932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
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31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
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張國華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