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中勞簡字第79號
聲 請 人
即
被 告 亞特必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怡琤
訴訟代理人 盧勝昌
相 對 人
即 原 告 巫秉均
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
律師
複 代理 人 林漢青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移轉管轄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聲請人聲請意旨
略以:被告公司址設新北市,勞務給付地在
新北市,雙方從未約定勞務給付地為臺中地區,
爰聲請裁定
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等語。
二、
按因契約涉訟者,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,得由該履行
地之法院管轄。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。
本件原告起訴
主張其受僱於被告公司擔任業務工程師,經指派至臺中地區
工作,並在臺中地區拜訪客戶,也有在臺中承租辦公室
等情
,被告
自承:在台北僱用原告時,有告訴原告說要派被告到
臺中,派原告到臺中市要經營臺中的客戶、開發臺中的市場
...原告承租臺中辦公室,被告也有同意等語,足認
兩造確
有約定由原告在臺中地區從事業務工作提供勞務,
堪認本件
勞動契約之債務履行地為臺中,則關於兩造勞動契約涉訟,
本院自有
管轄權。
三、從而,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,為無
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吳崇道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