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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勞簡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中勞簡字第88號 原   告 張蕙美 訴訟代理人 許錫津律師 被   告 向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丕敏 訴訟代理人 張榮湘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。 本院考量兩造於前次言詞辯論期日中所各自提出之和解條件,尚 非全無轉圜之餘地,為求一次解決兩造間之多起民、刑事紛爭, 爰指定於民國103年4月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簡易庭6樓調解室先 行調解,惠請兩造當事人本人(含張蕙美女士、姜丕敏女士、張 榮湘先生)親自出席,以利調解。 如調解不成立,則定103年4月14日下午4時30分在本簡易庭第32 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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