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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國簡字第 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國家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中國簡字第4號 原   告 鼎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間國家賠償事件, 按行政法院將訴訟移送至其他法院者,依受移送法院應適用之訴 訟法定其訴訟費用之徵收。移送前所生之訴訟費用視為受移送法 院訴訟費用之一部分。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 按其他法院將訴訟移送至普通法院者,依本法定其訴訟費用之徵 收。移送前所生之訴訟費用視為普通法院訴訟費用之一部分。民 事訴訟法第31條之3第1項亦有明文。查本件係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移送本院審理,又原告於本件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40萬元,依上開法條規定,本件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4,300元,扣除前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已繳3,000元 ,本件尚應補繳1,3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1,3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榮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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