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中國簡字第4號
原 告 鼎齊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金河
訴訟代理人 莊蕙碧
被 告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
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
訴訟代理人 吳尚真
巫岳偉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(本件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移送本院審
理後,本院漏未就
裁判費部分
諭知原告補納〈將另以裁定通知)
〉,為免訴訟程序之缺漏影響
兩造之訴訟權益,
爰為本件裁定,
並待原告補費後,另行訂期)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世民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
書記官 蕭榮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