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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國簡字第 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國家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中國簡字第4號 原   告 鼎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河 訴訟代理人 莊蕙碧 被   告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訴訟代理人 吳尚真       巫岳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(本件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移送本院審 理後,本院漏未就裁判費部分諭知原告補納〈將另以裁定通知) 〉,為免訴訟程序之缺漏影響兩造之訴訟權益,爰為本件裁定, 並待原告補費後,另行訂期)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榮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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