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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小字第 10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委任報酬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102年度中小字第1017號 原   告 五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雲思萍 被   告 黃羽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 月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新臺幣1,000元,並知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該裁定已於102年4月15日送達至 原告陳報之住所生效,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自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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