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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小字第 115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中小字第1154號 原   告 久德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寬平 訴訟代理人 王嘉鈴 被   告 右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銘 訴訟代理人 黃陳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貳拾元,及自民國102年4月 3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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