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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小字第 135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中小字第1350號 原   告 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信衡 訴訟代理人 楊正宇 被   告 領元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勤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伍仟元,及自民國102年6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02年1月17日原告訂購機票,總價金 新臺幣(下同)116,240元,尚有45,000元未給付之事實, 業據原告提出機票購票確認單及對帳單為證,且為被告所不 爭執。 二、從而,原告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 之買賣價金及利息,應予准許。 三、本件為訴訟標的金額在十萬元以下之小額訴訟,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。並諭知訴訟費用1,000元(裁判費)由被告負擔 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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