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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小字第 155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中小字第1554號 原   告 三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峻宏 訴訟代理人 張簡文志 被   告 速遞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肆佰壹拾玖元,及自民國102年7 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(下同)102年5月間向原告購買標籤 及相關耗材等物品,尚有貨款臺幣(下同)7萬元4419元, 未依約給付,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情 ,業據其提出統一發票、銷貨憑單等件為證,而被告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,視 為自認,是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正。從而,原告依買賣之 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7萬元4419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被告之翌日即102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二、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0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;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 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,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,確定其費 用額為1000元(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)應由敗訴之被 告負擔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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