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155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擎天網路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牛一帆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冠生化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報酬事
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
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0,480
元,應徵
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36之1第3項、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
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吳崇道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