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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小字第 15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中小字第15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擎天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牛一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冠生化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 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 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0,480 元,應徵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、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,逾 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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