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2年度中小字1684號
原 告 世堃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玲芳
被 告 林世瀛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9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柒佰叁拾貳元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
一、被告受
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經核無民事訴訟
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,
爰依原告之
聲請,准由其
一造
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其執有被告簽發,
發票日民國102年6月3日、金
額新臺幣87,732元、票號KE0000000、付款人臺中市第二信
用合作社中和分社之支票,
詎屆期於102年6月3日提示未獲
兌現之事實,
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、
退票理由單為
證。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
到場,亦未提出任何
準備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80條第3項
準用第1項之規定,視
同
自認,
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。從而,原告依票據關
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
本件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
6條之20規定,應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慧貞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以
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