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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小字第 177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中小字第1772號 原   告 元茂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國安 訴訟代理人 蘇勝豪 被   告 白鹿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陸佰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榮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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