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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小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中小字第180號 原   告 鑫基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松 被   告 陳重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來臺居留地及工作地均在住彰化縣○○鄉○○○路 ○○號,有原告提出之被告居留證影本1紙附卷可稽,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,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。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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