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180號
原 告 鑫基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義松
被 告 陳重豐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來臺居留地及工作地均在住彰化縣○○鄉○○○路
○○號,有原告提出之被告居留證影本1紙附卷
可稽,依民事
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,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。茲
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
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簡賢坤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