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2091號
原 告 生活物語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蔡姍燕
訴訟代理人 黃福來
被 告 王莉真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經於民國102年10月14日
言詞
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,600元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原告得
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,600元為原告供
擔保
後,則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
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任何書
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
,
爰依原告
聲請,由其
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
本件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02年8月1日13時許,毀損原告
所屬社區警衛室之紗窗,經原告雇工修理,支出新臺幣(下
同)3,600元(原起訴主張10,000元,
嗣於102年10月14日言
詞辯論期日
減縮聲明為3,600元),此項損害係肇因於被告
之行為,被告自應負
損害賠償責任,爰依
侵權行為規定提起
本件訴訟。
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3,600元。
三、原告
上開主張,
業據提出現場錄影光碟之擷取照片及訴外人
宜霖工程有限公司之請款單為證,
核屬相符。被告經合法通
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,依民
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、第1項規定
,視同
自認。是原告主張,信屬實在。
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
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,
民法第184條第1項
前段定有明文。本件被告既有毀壞原告所屬社區警衛室紗窗
之情事,則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
法律關係,訴請被告給付
3,600元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
適用
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
依職權宣
告假執行,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供擔保則得免為假執行,
暨
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,000元,並命由被告負擔。
五、據上論結:
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
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385條第1項前段、第78條、第436條之
19第1項、第436條之20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
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1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2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,上訴
於法不合,得逕予
駁回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