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2535號
原 告 總裁金融大樓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李秋齡
上列原告與
被告精元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
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
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
提出,將以起訴不合法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下列資料文件:
(一)原告社區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1件。
(二)原告社區住戶規約全文影本1件。
(三)被告所有建物登記謄本1件。
(四)原告社區最近1次區分
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及管理委員會會
議紀錄影本各1件。
(五)被告欠繳管理費明細表(含計算式)。
(六)民國102年8月27日台中文心路郵局第1387號
存證信函回執
聯影本1件。
二、以上待補正文件請遵期提出,並提出1式2份,1份法院留存
,1份送被告,俾利被告訴訟防禦權行使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金灶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