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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小字第 25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管理費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中小字第2535號 原   告 總裁金融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秋齡 上列原告與被告精元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 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 提出,將以起訴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下列資料文件:  (一)原告社區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1件。  (二)原告社區住戶規約全文影本1件。  (三)被告所有建物登記謄本1件。  (四)原告社區最近1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及管理委員會會    議紀錄影本各1件。  (五)被告欠繳管理費明細表(含計算式)。  (六)民國102年8月27日台中文心路郵局第1387號存證信函回執    聯影本1件。 二、以上待補正文件請遵期提出,並提出1式2份,1份法院留存   ,1份送被告,俾利被告訴訟防禦權行使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5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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