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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小字第 273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中小字第2730號 原    告 陳秋好 訴 訟 代理人 廖金柱 被    告 舒爽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國安 前列二人共同 訴 訟 代理人 譚有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○二年十月三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方面: 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,依同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 項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。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原請求被告 應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100,000元,及自民國102年3月 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%計算之利息。於本院102 年12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,原告當庭變更聲明為請求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100,000元,及自102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6%計算之利息,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,合於前開規定,應予准許。 貳、實體方面: 一、原告主張:原告執有被告舒爽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 舒爽生化科技公司)與曾國安(按其除以舒爽生化科技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身分代表該公司簽發外,其本身亦為發票人) 共同簽發,發票日為102年3月27日、到期日為102年10月31 日、面額為100,000元之本票1紙(下稱系爭本票),嗣原告 於102年10月31日為付款提示,被告竟拒絕付款,今尚欠 票款100,000元,本於票據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 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100,000元,及自102年10月3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%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被告則以:希望原告同意以分期付款方式分20期攤還,每次 清償5,000元等語資為抗辯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 三、本院之判斷: (一)原告主張其執有系爭本票,經於102年10月31日為付款提 示,竟遭被告拒絕付款,迄今尚欠票款100,00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本票為證,並為被告所不爭 執,自信為真實。 (二)按在票據上簽名者,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。二人以上共同 簽名時,應連帶負責;票據上之簽名,得以蓋章代之;付 款人於承兌後,應負付款之責;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,與 匯票承兌人同,票據法第5條、第6條、第52條第1項、第 121條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按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 權時,得要求自到期日起依年利6釐計算之利息,票據法 第9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,依同法第124條規定於本票 準用之。查原告持有被告共同簽發之系爭本票,經屆期提 示未獲付款,迄今尚欠票款100,000元,是以,原告主張 依票據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票款100,000元,及 自102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%計算之利息 ,自屬於法有據。 (三)又按判決所命之給付,其性質期間不能履行,或斟酌 被告之境況,兼顧原告之利益,法院得於判決內定相當之 履行期間或命分期給付。經原告同意者,亦同,民事訴訟 法第396條第1項固然定有明文,然此規定,不過認法院有 斟酌判決所命給付之性質,得定相當之履行期間之職權, 非認當事人有要求定此項履行期間之權利(最高法院41年 臺上字第129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)。查被告於本院102年 12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雖陳稱:希望原告同意以分期付款 方式,分20期攤還,每次清償5,000元等語,然經原告當 庭表示不同意被告所提前揭分期清償方式,且本件所命之 給付,不具長期間不能履行之性質,被告亦未證明有何前 揭民事訴訟法第396條第1項規定得命分期給付之相關事實 ,則被告辯稱希望分期清償乙節,尚無足採。 (四)從而,原告依票據關係訴請如主文第1項所示,為有理由 ,應予准許。 四、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,並依同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2項及第436條之19條第1項規 定,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應由被告 連帶負擔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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