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377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廖蔚信
上列
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奕筑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
付
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
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7,500元,
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,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
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,
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,即
駁回其上訴。另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
理由,載明「㈠原判決所違背之
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㈡依訴訟資
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」,並備
繕本1份。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