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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救字第 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訴訟救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中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徐君紳 相 對 人 京贊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李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(本院10 2年度中勞簡字第15號),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 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應准予訴訟救助。但另 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,不在此限,法律扶助法第62 條亦有規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(本院 102年度中勞簡字第15號),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且非 顯無勝訴之望,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,業據聲請人提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、審查表 、扶助律師揭案通知書各一紙附卷可稽,聲請人尚查無其他 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,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核無不 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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