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中救字第9號
聲 請 人 徐君紳
相 對 人 京贊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李桂
上列
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
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(本院10
2年度中勞簡字第15號),聲請
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無
資力支出
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經財團
法人
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
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應准予訴訟救助。但另
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,不在此限,法律扶助法第62
條亦有規定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(本院
102年度中勞簡字第15號),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且
非
顯無勝訴之望,
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,
業據聲請人提出
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、審查表
、扶助
律師揭案通知書各一紙附卷
可稽,聲請人尚查無其他
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,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
核無不
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佳瑩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
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