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00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李姿蓓 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8樓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精銳廣告企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報
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
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0,000元
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
3條第1項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,490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
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
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佳瑩
上為
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