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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簡字第 10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中簡字第10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姿蓓  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8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精銳廣告企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 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0,000元 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3條第1項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490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 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 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佳瑩 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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