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00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李姿蓓
被
上訴人
即
被 告 精銳廣告企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三恩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2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
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102年8月28日裁定,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
,此裁定已於102年9月6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
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佳瑩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靖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