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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簡字第 10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中簡字第1002號 抗 告 人即 上 訴 人  李姿蓓 相 對 人即 被上 訴 人  精銳廣告企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三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本院民國102年9月17日本院臺 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002號裁定,經抗告人提請抗告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撤銷。 理 由 經查: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2年8月28日裁定限令抗告人於收受 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,645元,業已於102年9月 6日收受該裁定,且業已於102年9月11日持多元化繳款單,在OK 便利商店繳納,此有規費繳款單在卷可稽。茲因原裁定未注意及 此(上開繳款單至102年9月24日始送達本院),而以抗告人逾期 未補正,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,尚有未洽,自應由本院予以撤 銷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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