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002號
抗 告 人即
上 訴 人 李姿蓓
相 對 人即
被
上 訴 人 精銳廣告企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三恩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報酬事件,本院民國102年9月17日本院臺
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002號裁定,經
抗告人提請抗告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撤銷。
理 由
經查:
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2年8月28日裁定限令抗告人於收受
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3,645元,業已於102年9月
6日收受該裁定,且業已於102年9月11日持多元化繳款單,在OK
便利商店繳納,此有規費繳款單在卷
可稽。茲因原裁定未注意及
此(
上開繳款單至102年9月24日始送達本院),而以抗告人逾期
未補正,裁定
駁回抗告人之上訴,
尚有未洽,自應由本院
予以撤
銷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佳瑩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