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27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祥育木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永栓
上列
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
被告世海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
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360,42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
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5,955
元,此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
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宗成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