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132號
原 告 劉玉梅
被 告 天漢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傳家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6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,及
按附表所示各票面金額分別
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:
被告經
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核無
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
爰依原告之
聲請,由其
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
兩造爭執
要旨:
原告主張:
㈠原告執有訴外人王碧綢所簽發、被告所
背書如附表
所載的支
票2紙(下稱
系爭支票),票面金額合計新臺幣(下同)
200,000元,
詎屆期提示均無法兌現,雖經一再催索,亦置
之不理,為此提起本訴訟。
㈡對被告
抗辯之陳述:系爭支票係被告的負責人林傳家背書並
交付給原告,因為原告之前男友即訴外人林世雄做被告的工
程,因林世雄沒有資金,故將系爭支票交給原告去轉現金以
代墊工程款,而系爭支票就是被告支付給林世雄的部分工程
款。
㈢
並聲明: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。
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僅於
支付命令異議狀抗辯:系
爭支票之債務不存在,且被告並
非系爭支票之背書人等語。
並聲明:
原告之訴駁回。
參、得
心證之理由:
原告主張之事實,
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支票及
退票
理由單各3紙為證;
惟查系爭支票上被告公司之印文,與本
院職權調取被告公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上之公司印章明顯
不符,然本院於102年3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時,依原告之聲
請傳喚訴外人林世雄到庭證述:「(法官問:提示系爭兩張
支票。有無看過這兩張支票?)證人答:有,這是被告公司
的
法定代理人林傳家拿給我,用來給付工程款,我當時有幫
被告公司做工程,所以林傳家才給付系爭支票給我,時間很
久了,林傳家將系爭兩張支票交付給我,是在系爭支票簽發
日之前,大約是在系爭支票簽發日的一兩個月之前。」等語
明確(參本院卷第2頁),可見系爭支票
發票日為99年7月間,
則系爭支票應係在99年5、6月間由被告背書併交付,而當時
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林傳家,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1
份在卷
可稽(參本院卷第19頁),是系爭支票被告公司之印章
雖與公司變更登記卡上之印文不同,然確為被告公司當時之
法定代理人林傳家所背書並交付,即應
拘束被告公司,被告
即為系爭支票之背書人無誤。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
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對於上述證詞
之真實性作任何爭執,則依
上揭證據,
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
實。
按在票據上簽名者,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;發票人、承兌人
、背書人及其他票據
債務人,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;執票人
於第130條所定提示期限內,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,對
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;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,
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,如無約定利率者,依年利
六釐計算,票據法第5條第1項、第96條、第131條第1項前段
及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本件原告執有被告所背書之系爭
支票,經屆期於提示期限內提示未獲付款,原告依票據
法律
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票款20萬元,及按附表所示各票面金額
分別自其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
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,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,100元
(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
裁判費),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。
本件係
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
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佳瑩
以上為
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
上訴理由(須附
繕本);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
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
書記官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 發票日 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 票 號 │ 票面金額 │ 提示日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(利息起算日)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⒈ │99年7月15日 │ 王碧綢 │彰化商業銀行│GN0000000 │ 10,000元 │ 99年7月15日 │
│ │ │ │水湳分行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⒉ │99年7月25日 │ 王碧綢 │彰化商業銀行│GN0000000 │ 10,000元 │ 99年7月28日 │
│ │ │ │水湳分行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