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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簡字第 13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102年度中簡字第132號 原   告 劉玉梅 被   告 天漢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傳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,及按附表所示各票面金額分別 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,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事項: 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貳、兩造爭執要旨: 原告主張: ㈠原告執有訴外人王碧綢所簽發、被告所背書如附表所載的支 票2紙(下稱系爭支票),票面金額合計新臺幣(下同) 200,000元,詎屆期提示均無法兌現,雖經一再催索,亦置 之不理,為此提起本訴訟。 ㈡對被告抗辯之陳述:系爭支票係被告的負責人林傳家背書並 交付給原告,因為原告之前男友即訴外人林世雄做被告的工 程,因林世雄沒有資金,故將系爭支票交給原告去轉現金以 代墊工程款,而系爭支票就是被告支付給林世雄的部分工程 款。 ㈢並聲明: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。 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僅於支付命令異議狀抗辯:系 爭支票之債務不存在,且被告並非系爭支票之背書人等語。 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 參、得心證之理由: 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支票及退票 理由單各3紙為證;惟查系爭支票上被告公司之印文,與本 院職權調取被告公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上之公司印章明顯 不符,然本院於102年3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時,依原告之聲 請傳喚訴外人林世雄到庭證述:「(法官問:提示系爭兩張 支票。有無看過這兩張支票?)證人答:有,這是被告公司 的法定代理人林傳家拿給我,用來給付工程款,我當時有幫 被告公司做工程,所以林傳家才給付系爭支票給我,時間很 久了,林傳家將系爭兩張支票交付給我,是在系爭支票簽發 日之前,大約是在系爭支票簽發日的一兩個月之前。」等語 明確(參本院卷第2頁),可見系爭支票發票日為99年7月間, 則系爭支票應係在99年5、6月間由被告背書併交付,而當時 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林傳家,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份在卷可稽(參本院卷第19頁),是系爭支票被告公司之印章 雖與公司變更登記卡上之印文不同,然確為被告公司當時之 法定代理人林傳家所背書並交付,即應拘束被告公司,被告 即為系爭支票之背書人無誤。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對於上述證詞 之真實性作任何爭執,則依上揭證據,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。 按在票據上簽名者,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;發票人、承兌人 、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,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;執票人 於第130條所定提示期限內,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,對 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;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,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,如無約定利率者,依年利 六釐計算,票據法第5條第1項、第96條、第131條第1項前段 及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執有被告所背書之系爭 支票,經屆期於提示期限內提示未獲付款,原告依票據法律 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票款20萬元,及按附表所示各票面金額 分別自其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 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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,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,100元 (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),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。 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(須附繕本);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附表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 發票日 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 票 號 │ 票面金額 │ 提示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(利息起算日)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⒈ │99年7月15日 │ 王碧綢 │彰化商業銀行│GN0000000 │ 10,000元 │ 99年7月15日 │ │ │ │ │水湳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⒉ │99年7月25日 │ 王碧綢 │彰化商業銀行│GN0000000 │ 10,000元 │ 99年7月28日 │ │ │ │ │水湳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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