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382號
原 告 明縉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夏翠瑜
上列原告與
被告蘇炳椒、蘇育仁間請求
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
81,000元(依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54749號卷內之
拍賣結果)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適用
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世民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美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