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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中簡字第 13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第三人異議之訴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中簡字第13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明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翠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炳椒、蘇育仁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 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 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 )81,000元,應徵上訴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,500元 (至上訴人於上訴狀中另聲明追加損害賠償部分,另由上訴審裁 定准許與否)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,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 理由,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,逾期不繳上 訴裁判費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榮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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