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38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明縉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夏翠瑜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炳椒、蘇育仁間請求
第三人異議之訴事
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
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部分之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
)81,000元,應徵上訴
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,500元
(至上訴人於上訴狀中另聲明追加
損害賠償部分,另由上訴審裁
定准許
與否)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,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
理由,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,逾期不繳上
訴裁判費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世民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蕭榮峰